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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九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4.17
發文字號:
府都住服字第107008085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九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內
容:
九、本補貼之金額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十二個月為限。如實際租金
金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