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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九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4.17
發文字號: 府都住服字第107008085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九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容:
九、本補貼之金額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十二個月為限。如實際租金
    金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