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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
發文日期: |
107.04.25 |
發文字號: |
桃市觀民字第1070009175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
內容: |
三、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夜間部)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補助新
臺幣二千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二專)學生每名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千
元。
(三)二技、四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臺幣六千元
。
(四)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臺幣一萬元,
但以獎助前二年且未滿三十歲者為限。
前(一)至(三)款獎助學金補助年限以修業年限為主,如有轉學、
雙修學位或休學後復學之情形時,該補助應一併列入補助年限之計算
。
四、申請人應於本所公布申請期限內檢齊下列文件申請之,逾期則不予獎
助:
(一)在學證明書或完成註冊學生證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
,學生證為IC卡而無法辨識(獎助之該學期)註冊與否者,應檢
附在學證明書。
(二)戶籍資料:最近三個月內載有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及
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
(三)申請書(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四)學生(及受委託人)印章。
(五)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經審核准予獎助者,採郵局轉帳方式入帳,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
者,得入法定代理人之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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