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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發文機關: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發文日期: 107.04.25
發文字號: 桃市觀民字第107000917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容:
三、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夜間部)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補助新
        臺幣二千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二專)學生每名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千
        元。
    (三)二技、四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臺幣六千元
        。
    (四)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臺幣一萬元,
        但以獎助前二年且未滿三十歲者為限。          
    前(一)至(三)款獎助學金補助年限以修業年限為主,如有轉學、
    雙修學位或休學後復學之情形時,該補助應一併列入補助年限之計算
    。


四、申請人應於本所公布申請期限內檢齊下列文件申請之,逾期則不予獎
    助:
    (一)在學證明書或完成註冊學生證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
        ,學生證為IC卡而無法辨識(獎助之該學期)註冊與否者,應檢
        附在學證明書。
    (二)戶籍資料:最近三個月內載有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及
        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
    (三)申請書(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四)學生(及受委託人)印章。
    (五)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經審核准予獎助者,採郵局轉帳方式入帳,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
    者,得入法定代理人之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