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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5.10 |
發文字號: |
府環廢字第 1070095798 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
內容: |
六、回饋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保障里第一級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六千元,每戶每月水電回
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保障里第二級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三千元。
(三)草漯里回饋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四千元。
(四)樹林里回饋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四千元。
焚化廠歲修期間,掩埋場暫置本市二區以上垃圾達五日者,得加發前
項除第一款水電回饋外之回饋金;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前項加發回饋金,由當地里長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當地,且受暫置作
業影響者為對象,檢具當年度各里回饋金發放總額為上限之計畫書,
經本局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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