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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5.16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7011187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及設立於本市之各級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專任主任。

第 7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具備本
條例所定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前項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或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
園長遴選。
遴選聘任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聘任:
一、違反前二項規定。
二、以詐欺、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獲選遴聘。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陳述。

第 12 條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
所列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或由本府
協助優先介聘或遷調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
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
之限制。
前項公立幼兒園園長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得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