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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5.22 |
發文字號: |
府青社字第1070092967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第四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 |
內容: |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
1、依租賃契約所載租金金額範圍內補助,最長補助二年,每月
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以團隊籌備處名義申請者,依核准函發文日之月份為補助基
準;以公司名義申請者,補助時間得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
起算。
3、以團隊籌備處名義申請者,應自本府核准函發文日起三個月
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於本市;期限內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者
,終止補助。
(二)設備補助:
1、辦公場域營業所需之硬體設施或設備(不含耗材),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2、團隊籌備處應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始得提出申請,補助範圍為
設立登記前三個月至申請當月,以申請人或公司為買受人購
買之設備;公司為申請當月起算前三個月內,以公司為買受
人購買之設備。
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辦公場域應坐落於本市,並不得為受補助團隊籌
備處或公司成員、成員之配偶或直系一親等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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