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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5.15 |
發文字號: |
府社團字第1070075952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 |
內容: |
三、申請核發慰問金者,其傷亡應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志工抵達服務地點前或返家途中二小時內發生意外事故。
(二)志工經指派執行一定任務或經指派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志
願服務相關研習、訓練或活動時發生意外事故。
(三)志工在服務時間內,於服務場所發生意外事故。
五、本要點慰問金,應由志工於遭遇意外事故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
列文件,送交其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收
件日起十日內,確認各項文件是否完備,並於申請書加蓋印信後,將
全案送交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但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公文送
交者,申請書得免蓋印信:
(一)申請書,需詳述意外事故發生經過。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
據影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志工值勤相關證明文件
(五)身分證明文件。
志工身故,或因傷致意識不清、陷入昏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無法提
出申請者,應由其家屬檢具家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前項各款文件提出申
請。
六、志工因傷勢加重而致死亡者,應由其家屬於志工死亡之次日起三個月
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情形,應扣除同一意外事故已依本要點核發之慰問金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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