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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日期: |
107.05.24 |
發文字號: |
桃消秘字第107001671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五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
內容: |
五、本局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執行災害防救宣導,包括防火、防溺、防颱與防範一
氧化碳中毒等防範工作。
(二)備勤:服勤人員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
出勤救災、救護或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由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執行,針對轄區內應設置消
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依法進行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包括要求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
規制與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等。
(四)水源調查:對責任區內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深水井等各種
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救災救護
演練與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服勤人員於值班台值守,負責接受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
、通訊連絡、傳達命令、受理報案與維護駐地安全。
(七)值宿:分隊於每日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值宿,值宿人員應於值班
台旁休息,並遵守前款規定。因轄區特性與勤務需求,需取消值
宿改為值班時,應經本局核可。
(八)裝備器材保養:包括試車、試水、試梯、裝備器材之操作、保養
、檢查。
(九)其他臨時(專案)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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