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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Web2.0服務營運作業原則」第八點、第九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6.01
發文字號: 府資設字第 1070112989 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Web2.0服務營運作業原則」第八點、第九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Web2.0服務營運作業原則
容:
八、檢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每半年應進行一次自我檢核作業,於七月及隔年一月十日
        前,將前半年檢核結果填寫桃園市政府Web2.0自我檢核表(如附
        表二,以下簡稱檢核表)經機關首長核章,將檢核表檔案提交本
        府資訊科技局。
    (二)本府資訊科技局應定期檢核各機關提交之檢核表檔案,針對檢核
        結果之重大異常缺失將於市政會議各機關業務報告時提出。

九、各機關對Web2.0服務管理人員之管理成效有重大績效或無缺失者,本
    府資訊科技局將依檢核表提交情形及每年整體表現,提報敘獎人員名
    單及獎勵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