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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日期: 107.05.25
發文字號: 桃地籍字第107002619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容:
三、土地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請之:
    (一)涉及測量之登記。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
        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四)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五)囑託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