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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6.04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70130798 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容:
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建築
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並為落實節能減碳,積極推動屋
頂綠化與再生能源,建立低碳綠色城市,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綠化設施,指以植物為主體進行立體或平面配置之設施;所稱
再生能源設施,指太陽能或經能源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設施。

第  3  條   
本市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斜屋頂及應留設避難平臺以外之屋頂
平臺或露臺部分,綠化設施、再生能源設施設置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
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一、綠化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達屋頂平臺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生能源設施達屋頂平臺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三、綠化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及再生能源設施之和達屋頂平臺面積二分
    之一以上。

第  4  條   
屋頂平臺或露臺設置立體綠化設施,以竹、木或有利植栽攀爬之非永久性
建材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透空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高度以二點五公尺為限。

第  5  條   
綠化設施及再生能源設施不得設置於屋頂避難平臺範圍及影響消防避難設
備,且其下方空間不得作為居室使用,四周不得以壁體圍閉,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負管理維護之責,違者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
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架設再生能源設施之構造,應以框架型式設置。

第  6  條   
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設施,應併建造執照申請或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
照,並於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