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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天然災害復建工程抽查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日期: 107.06.11
發文字號: 桃原設字第1070008719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天然災害復建工程抽查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天然災害復建工程抽查作業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復興區公所落實辦
    理天然災害復建工程,確保各項災害復建工程確實依核定地點及內容
    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復建工程抽查工作,得由本局組成抽查小組,統籌抽查工作。

三、工程經費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一律派員抽查;未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者,派員抽查之最低比例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
    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一)十件以下:全數勘查。
    (二)十一至二十件:百分之四十。
    (三)二十一至四十件:百分之三十。
    (四)四十一至六十件:百分之二十。
    (五)六十一至一百件:百分之十五。
    (六)一百零一至五百件:百分之十。
    (七)五百零一至一千件:百分之五。
    (八)一千零一件(含)以上: 百分之二。

四、抽查係採實地勘查方式辦理,並由復興區公所提供各案件之書面資料
    供委員參閱。

五、抽查項目如下(詳附表):
    (一)復建工程施工地點。
    (二)復建工程施工內容。
    (三)復建工程施工情形。
    (四)其他。

六、抽查時間由本局視工程施工進度隨時訂定,並以公文及電話通知復興
    區公所。

七、抽查委員由本局於每次抽查前另案辦理遴選。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正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