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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6.14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7012599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
內容: |
六、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如下:
(一)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辦理
平時考核,並作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任職至年度終了無論是
否屆滿一年者,均應予併同十二月平時考核辦理年終考核。
(二)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七、各機關辦理約聘僱人員考核時,應將約聘僱人員之勤惰及獎懲紀錄,
登載於平時及年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並由單位主管就考核項
目,本綜覈名實,作客觀且公正之評核。平時考核等級,分為三級如
下:
(一)A :表現超出要求水準。
(二)B :表現尚能達到要求水準。
(三)C :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C 級,或年終考核被評定為乙等者,單位主管
應與當事人面談,並將面談結果詳實記錄於面談紀錄表(如附表二)
,以提升工作績效。
九、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
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年終考核超過八十九分或未滿八十分者,單位主管應敘明具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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