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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桃園航空城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7.02
發文字號: 府經招字第 107015708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桃園航空城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桃園航空城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五、本會業務分組如下:
    (一)用地取得組:置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協同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並由本府農業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水務局、民政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及文化
        局派員共同組成。
    (二)開發建設組:置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協同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水務
        局、環境保護局、捷運工程局、資訊科技局及教育局派員共同組
        成。
    (三)產業招商組:置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並
        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交通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
        生局、觀光旅遊局、資訊科技局、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桃
        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共同組成。
    (四)公共事務組:置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處處長兼任;協同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並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桃園
        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共同組成。
    (五)文化資產組:置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並由本
        府都市發展局與地政局派員共同組成。
    各組召集人得依分組工作需要,邀請相關局處派員出(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