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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網路相關資源使用規範」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6.25
發文字號: 府資設字第 1070152062 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網路相關資源使用規範」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網路相關資源使用規範
容:
三、市政網路申請使用及管理權責如下:
    (一)本府市政網路由本府資訊科技局(以下簡稱資科局)統一規劃建
        置管理,各機關自行規劃建置之網路因業務需要連結本府市政網
        路,應以書面向資科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連線使用。
    (二)各機關未經申請不得自行申裝連外網路,如因業務確有需要者,
        應以書面向資科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安裝。
    (三)各機關不得自行安裝無線網路設備,如因業務確有需要者,應以
        書面向資科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安裝。
    (四)各機關所屬員工以外之人員,因軟硬體設備維修或其他特殊需要
        需使用市政網路,應以書面向資科局提出申請,經核准並賦予相
        關存取權限後,始得使用,且僅能在授權範圍內存取網路資源。
    (五)各機關對於市政網路網點之遷移應以書面向資科局申請,經核准
        後始得遷移。若未經核准私自遷移導致市政網路網點故障或網路
        線、資訊相關設備損壞時,由該機關負責回復原狀。
    (六)各機關需利用市政網路使用即時通訊軟體者,應以書面向資科局
        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送交資科局登錄控管始得使用,未申請者,
        資科局應阻擋其使用。
    (七)本府電子郵件特殊帳號使用者,應以書面向資科局提出申請,經
        核准並賦予相關存取權限後,始得使用該帳號收發電子郵件。
    (八)本府市政網路不開放遠端登錄功能。但因業務上確有需要者,應
        以書面向資科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資科局開放短暫性或臨時
        性及限定對象使用,使用者並須同意接受資科局行為監控。
    (九)各機關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安全作業,管制私人設備接取
        本府網路,防範不法及不當行為。

七、市政網路安全使用規範如下:
    (一)禁止在網路上使用或傳送非法軟體或來路不明檔案或程式。
    (二)禁止使用網路傳送或散播電腦病毒、惡意程式或語言。
    (三)網際網路下載之檔案或軟體,應使用防毒軟體掃描確定無病毒後
        再使用。
    (四)不得在本府網路使用任何點對點傳輸(Peer to Peer)軟體。
    (五)不得私自建置撥接伺服器,以免造成安全漏洞。
    (六)禁止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網址、郵件或接受檔案之傳送,以避免
        惡意程式入侵或病毒感染。
    (七)如發現網路異常時,應立即將電腦關閉或將網路斷線,並通報資
        科局處理。

八、違反本規範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資科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使用者該項網路資源之使用。
    (二)報請使用者所屬機關議處。
    (三)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