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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6.27 |
發文字號: |
府社綜字第1070155952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
內容: |
八、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費用之補助基準及金額,由本府社會局於每
年十一月底前公告次一年度之補助基準及金額。
十二、一般性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之申請案件,應視其活動性質、類別及前一年度配合本府推動
相關政策之成果等,於活動總經費可補助項目內予以補助,每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同一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
業須知規定申請補助之案件,每年最高補助二件,前案核銷完
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四)交通費及門票不予補助。
十八、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專業工作人員研習訓練:針對「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推動計畫」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進行法規檢視、辦理宣導等
服務內容方案。
(二)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規劃本市培力方案,辦理表意權益相關
之教育課程、公共參與、論壇、培力工作營、交流活動等充權
項目,推動兒童及少年公民素養能力。
(三)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針對兒童及少年規劃人身安全、預防菸
、酒、檳榔與毒品、網路安全、預防網路成癮等保護兒童及少
年安全及預防犯罪之創新性正向活動。
(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針對弱勢家庭
及其子女辦理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
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親子活
動及寒暑期兒童及少年生活輔導等。
(五)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針對
本市藥物濫用、逃學逃家、偏差行為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規
劃創新服務方案或團體活動,提升其正向社會適應。
(六)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針對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人,規劃親職教育活動課程,提供個別會談、團
體輔導、基礎教育課程或其他多元方式活動,增進其親職照顧
功能。
(七)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協助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準備
及提升其生活適應等方案,並規劃適切自立宿舍、就業準備、
就學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方案。
(八)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針對未成年懷孕少女
及其重要之人、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個案管理、親職教育
、育兒指導、社區或校園宣導活動及其他創新服務方案。
(九)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針對疑似罹患愛滋病、情緒困
擾、逃家逃學且不適宜在家教養之特殊兒童及少年,提供小規
模、家庭化及個別化之照顧,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收養家庭支持計畫:針對收養家庭辦理親職教養課程、心理支
持課程及支持性團體活動等。
(十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之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
設施及設備:
1、修繕空間以原已建設之空間為限。
2、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應檢附已達使用年限之
證明,及欲更換之型錄與報價單,且相同設施及設備最
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二十五、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體適能、
社會參與、才藝表演、競賽活動及自我成長或支持團體等福
利活動,且其中參與活動之身心障礙者需占所有參加人員比
例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
親子活動、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三)照顧者專業訓練及研習活動:辦理家庭照顧者或機構團體工
作人員之培力、教育訓練、巡迴輔導等。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
施及設備。
(五)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1、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藝課程為優先補助項目,其課
程每週應至少開課二十小時以上,並連續開課達三個月
以上,且需實際服務十五名以上之十五歲至六十四歲身
心障礙者,每名身心障礙者每週參與之時數為十小時以
內。
2、申請時應檢附辦理地點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課程
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底或當年度五月底前提出
。
(六)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
1、辦理訪視人員培訓課程,訪視人員參加培訓後,始得提
供本項服務。
2、訪視內容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家庭初步需求評估與協助轉
介資訊等,訪視時並應填寫訪視評估表及服務記錄表。
(七)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
1、提供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居住環境規
劃、住民健康管理協助、住民之社會支持、休閒生活與
社區參與、日間服務資源連結、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
率、住民權益維護等服務。
2、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身心障礙
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
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
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八)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本款之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本
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補助實施計
畫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
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
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九)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
三十、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志工服務背心。
(二)資訊設備汰換。
(三)志工教育訓練。
三十二、志工教育訓練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基礎或特殊訓練課程,並接受本市其他志工運用單位報
名參加。
(二)除前款訓練課程外,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規
定辦理之全市性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如成長、領導訓練
等),或內容與志願服務相關之專業訓練者。
(三)訓練課程之實際上課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並應將課程訊息
公告於本市志願服務相關網頁。課程有缺額時,應開放本市
其他備案運用單位之志工優先參加。
(四)教育訓練課程已由本府社會局公告統一開辦資訊者,不再受
理申請相同類別之教育訓練課程補助。
三十四、社區發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精神倫理建設:
1、民俗節慶、慶典活動:於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秋
節、重陽節等各節日慶祝活動,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
策。
2、社區之短期班隊:如社區成長教室、長壽俱樂部等。
3、社區老人、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相關議題之
一次性講座。
4、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5、社區之圖書、刊物、電子報及網站建置。
6、改善社區之環保、綠化及美化活動。
7、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活動。
(二)福利社區化方案:辦理老人、新移民、婦女、兒童及少年、
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福利服務社區化之持續性服務方案
或計畫。
(三)旗艦社區領航計畫: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四)全區性活動: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區公所辦理之全區性社區
活動,包含社區研習、人才培訓、幹部訓練、民俗體育、文
教康樂等活動,並協助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五)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本項工作評
鑑。
(六)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三十六、福利社區化方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次服務至少二小時,每週至少服務一次,並應服務達二個
月以上。
(二)每協會每年以申請二案為上限。
(三)採審查小組定期審查制,申請及審查時間如下:
1、當年度一月至六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前ㄧ年十一月一
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並於前一年十二月進行審查作業。
2、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當年五月一日
至五月三十一日,並於當年六月進行審查作業。
三十七、全區性活動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區性活動應經區公所同意;活動核定後
,區公所除應函知轄區內各社區發展協會相關活動資訊外,
邀請卡亦應一併具名。
(二)辦理研習訓練課程者,應於計畫書中明列師資,且課程時數
至少六小時。
(三)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鑑為績優
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區每年限申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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