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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7.03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7014938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應繳納使用費
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
無營利行為者,減收二分之一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