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日期: |
107.06.21 |
發文字號: |
桃消秘字第1070020159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六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
內容: |
六、為因應各項勤務之實際需求,本局依現有消防人力、轄區特性各單位
勤務實施規定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至十八
時為日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勤務交接時間為每日八時
為原則,因轄區特性及臨時勤務必要時得變更之。
(二)消防人員每日服勤八小時,每週服勤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
長。
(三)本局大隊及分隊人員勤休規定如下:
1、分隊(除小隊長以上幹部外)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值勤人員
,採勤一休一制,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一日,惟不得累計至次
月。
2、大隊及分隊之小隊長(含代理分隊長),採勤一休一制。
3、分隊長及大隊組長以上幹部,每週採勤四休三制。
4、大隊消防安全檢查人員,以大隊為單位,勤休得採下列任一
方式為之:
(1)勤一休一制,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一日,但不得累計至次月
。
(2)每週二輪休二外宿,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二日及一外宿,但
不得累計至次月。
5、特考新進服務未滿一年人員,採勤一休一制。
(四)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及分隊長之輪休由本局排表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