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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 |
107.07.17 |
發文字號: |
桃衛企字第1070061275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七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 |
內容: |
四、行政罰鍰金額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分期繳納期間,應依下列標
準為之:
(一)五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超過五萬元之案件,二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十期繳納。
(三)超過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特殊情形,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
仍無法完納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分期繳納期間,但最高不得超過
三十六個月。
前二項分期繳納之每期應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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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四點分期繳納之行政罰鍰,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繳納完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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