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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 107.07.17
發文字號: 桃衛企字第1070061275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七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
容:
四、行政罰鍰金額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分期繳納期間,應依下列標
    準為之:
    (一)五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超過五萬元之案件,二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十期繳納。
    (三)超過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特殊情形,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
    仍無法完納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分期繳納期間,但最高不得超過
    三十六個月。
    前二項分期繳納之每期應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

七、依第四點分期繳納之行政罰鍰,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繳納完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