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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8.01 |
發文字號: |
府消秘字第1070191364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慎處理違反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
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案件,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
並兼顧裁罰之適當性、公平性及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應受處罰者,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
重時,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酌予加重或減
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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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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