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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發文機關: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發文日期: 107.08.10
發文字號: 桃市溪民字第1070019709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
容:
二、補助資格:
  (一)設籍桃園市大溪區(以下簡稱本區)興和里、福仁里、月眉里、
    永福里、一心里、田心里、一德里、康安里、義和里、福安里、
    美華里、中新里、瑞興里、仁文里、光明里、三元里、仁義里一
    至二十九鄰、仁美里一、二、三、五鄰介壽路單號、六至十二鄰
        、十三鄰十四鄰介壽路單號、仁和里一至三鄰與十八鄰員林路一
        段單號、瑞源里五鄰七鄰石園路單號、八鄰、九鄰、十一鄰、二
        十三鄰、二十四鄰連續六個月以上且屬該學區或自由學區國民小
        學學童。
  (二)已受其他單位或機關補助者,不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