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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
發文日期: |
107.08.10 |
發文字號: |
桃市溪民字第 10700197091 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 |
內容: |
二、補助資格:
(一)設籍桃園市大溪區(以下簡稱本區)新峰里一至七鄰、新峰里十
五至十六鄰、復興里連續六個月以上且屬該學區或自由學區國民
小學學童。
(二)已受其他單位或機關補助者,不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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