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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辦理任務編組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成立任務編組:
(一)依據法令規定。
(二)因應市政政策或機關業務需要。
三、各機關任務編組之法規名稱,統一以設置要點定之。如為府層級任務
編組者,其設置要點名稱應冠以桃園市政府全銜;如為機關層級任務
編組者,其設置要點名稱應冠以該機關全銜。
四、各機關之任務編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訂定設置要點,並視任務
性質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成立之目的及依據。
(三)任務。
(四)組成成員、運作及任期。
(五)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及相關人員迴避、保密義務、代理事
宜。
(六)分工架構及工作人員。
(七)行文名義。
前項任務編組名稱,得按其性質定名為會、小組、中心、會報、籌備
處或專案辦公室等。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之組成成員,如無適當稱謂時,可稱為委員,主其事者
稱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等。
第一項第六款工作人員職稱,得定名為執行長、執行秘書、總幹事、
主任、副執行長、副執行秘書、副總幹事、副主任、秘書、幹事、組
長或組員等。
五、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設置要點,應依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
點規定之行政規則作業流程辦理。
前項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之草案,則應由各主辦機關簽會其人事單
位、主(會)計單位、法制單位(或人員)及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如
為府層級任務編組者,各主辦機關於綜整前揭內部單位(或人員)意
見後,應再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主計處、法務局
及相關機關表示意見。
六、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要點於函頒下達後,所需人員得由相關機關人員
派充或兼任。
各機關遴聘本府以外機關學校人員擔任成員時,應先徵詢服務機關學
校同意。
府層級任務編組成員須簽陳本府遴聘(派)兼者,各主辦機關應檢具
註明性別之成員名冊,於簽會本府人事處後,陳請市長圈選決定之。
七、各機關任務編組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
一。
已設置之任務編組,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應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定有任期者,於聘(派)次任成員時改善。
(二)未定任期者,應於成員出缺補聘(派)時改善。
各機關任務編組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已達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者
,應繼續維持,改聘(派)時亦同。
各機關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明定所有成員由指定職務兼任或法令另
有規定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八、各機關任務編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九、各機關任務編組之出席費、兼職費之支給,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十、因市政政策或機關業務需要成立之任務編組,每年召開會議未達二次
者,各主辦機關於翌年三月前需主動檢討其存廢,以強化運作效能。
十一、各機關任務編組所需經費,由各主辦機關於各該機關相關經費支應
。
十二、各機關任務編組成員職名章,得由各主辦機關依其成員兼職職務,
參照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製發、使
用及管理。
各機關任務編組如需釘製標誌牌,得由各主辦機關參照辦公處所管
理手冊規定辦理。
各機關任務編組公文之決行層級,得由各主辦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
求,衡酌業務重要性、涉及層面及相關法令等,明定於分層負責明
細表(甲表、乙表或共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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