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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閩南文化的永續發展,鼓勵本市民間團體、法人、寺廟、學校及個人
從事閩南文化之推廣與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閩南文化」指與閩南社會生活有關之語言、文學、藝術
及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節慶等文化活動。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於本市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法人、寺廟。
(三)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
(四)經本局認可有優良事蹟但非設籍本市之個人,及非本市立案或登
記之團體、法人、寺廟、學校等。
四、本要點補助事項,以於本市境內執行下列閩南文化工作為範圍:
(一)辦理展覽表演、傳習與推廣,及具創新與發展之活動。
(二)文史資源研究調查及出版。
(三)至外縣市或國際參加競賽等活動者,得由本局視個案情形審查予
以補助。
(四)經本市公告登錄之民俗及認定保存者辦理相關文化活動者,優先
補助。
(五)其他閩南文化相關推廣事項。
五、補助原則與金額:每一個人、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每年以申請一
個計畫為限,且不得以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名義為個人提出申請
。個人以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團體、法人、寺廟及學
校以每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但經專案審查通過並簽
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
六月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
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本局另得視需要辦理專案審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七、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總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附件三)。
(四)個人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書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附件四)。
(五)以上申請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本局收受之申請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八、審查作業:
(一)初審: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資料短缺或不符者
,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
組召開審查會議,就計畫主題與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可執行
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提升本市閩南文化發展之效益性等項目
綜合考量核定之。
(三)審查結果: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
局網站。
(四)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須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
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計畫內容對本市閩南文化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
得不受補助金額及時間之限制,另專案審查並簽報市長核定之。
九、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得支用於受補助單位之資本門費用、水電費、電話
通訊費、活動抽獎贈品及獎金、油料費、行政管理費用等。
十、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
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一、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內容,應於
原定計畫執行日期一週前函報本局核准。
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以一次為限。
十二、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註明本局為指導單
位或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
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三、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
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僅須檢附本局補助部分)。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六)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五本予本局。
前項成果資料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須補正情事,即可辦理經費核
撥及核銷,撥款及核銷依本局之規定辦理。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
送前項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
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補助。
十四、補助款核撥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二)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足
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
(三)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
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五、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
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六、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桃園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
使用、重製之權利。
十七、申請者之同一計畫內相同項目如已向本府所屬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
准者,不予補助。
十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
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
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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