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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8.15
發文字號: 府教高字第1070169774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安排學生在校
    作息時間,並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成長生理需求
    ,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
    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

三、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校園
    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
    。

四、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
    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他早修、朝會升旗、午餐、午休、環境
    清掃、課間活動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學校依本注意事
    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提報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許可後實施。

五、學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
    、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
    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六、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維
    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七、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學校得於上午
    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
    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
    ,每週至少應安排二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九、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相關規定辦理。

十、學校設有進修部等其他學制或班別者,其作息時間由學校依相關規定
    另定之。

十一、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
      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