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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立美術館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日期: 107.08.31
發文字號: 桃市文美字第 1070016826 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依據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第八
    條,為審議美術品典藏相關事項,特設桃園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審議本館典藏、捐贈、維護保存及寄存等計畫之作品,並
    建議作品參考價格。

三、本會委員置四十一人至四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館長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為新任
    委員。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館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或專業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者
        。
    (二)從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成就卓越者。
    (三)從事專業藝術創作,成就卓越者。

五、本會應視審議內容每次會議邀請委員七人以上參加,應邀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