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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9.05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7022054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內
容: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重陽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
當年度重陽節之次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
任一區公所申請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