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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9.05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7022054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容: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重陽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
    當年度重陽節之次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    
    任一區公所申請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