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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附件三。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9.03 |
發文字號: |
府交停字第1070224347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附件三。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興辦事業計畫:指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許可使用之汽車運
輸業場站、路外停車場。
(二)汽車運輸業場站:指經監理機關同意立案之汽車運輸業所申請設
置客運站、貨運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附屬設施指客運候車
設備、洗車設備(含污染防治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
、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
備等。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
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及相關附屬工程設施所需使用
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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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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