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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9.11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22482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09.30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容: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各項業務推展、工程綜合規劃、專案管理、統籌年度相關預
    算編列、經費執行控管、中央補助計畫及工程案件協調窗口等事項。
二、工務科:各項新建工程之施工履約管理等事項。
三、土木科:道路、橋梁之工程規劃設計、變更設計與發包等事項。
四、建築科:公共建築工程之工程規劃設計、變更設計與發包等事項。
五、工程行政科:各項新建工程之督導、管考、保固業務、履約爭議處理
    、訴訟案件處理及契約檢討修訂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國賠爭
    議、公關、新聞發布、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 3-1 條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員額內調
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督導、工務協調、變更需求及介面協調
等相關業務。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