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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媒體中心管理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新聞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9.11
發文字號: 府新聯字第1070229682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媒體中心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媒體中心管理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媒體中心使用管理,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新聞處。

 

三、本要點所稱媒體中心,位於本市綜合會議廳一樓。

 

四、媒體中心設記者室、新聞室、錄音間、休息區、公共區及茶水間。

 

五、媒體中心優先提供予本市駐地記者採訪本府及相關市政新聞。

  記者撰稿座位或其他物品使用分配,由本府新聞處邀集本市記者團體

  或記者協調之。

 

六、媒體中心開放時段: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但記者因採訪作業有使用

  需求者,不在此限。

 

七、新聞室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目的:以召開記者會為原則。

  (二)申請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本府公務雲會議室預約系統線上申請,並檢

    附記者會議題及流程等相關資料送本府新聞處彙辦。

  (四)申請人使用結束後,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通知本府新聞處。

 

八、使用媒體中心應愛護公物、節約能源及保持環境清潔。

  使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場地及其設備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

 

九、媒體中心之使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准外,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