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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
發文日期: |
107.09.28 |
發文字號: |
桃市藝設總字第107000369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第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
內容: |
三、本中心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
並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申訴及建言管道,且
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或網站等公開揭示。如有因性別所產
生之歧視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專線電話:03-3170511轉8002、03-3469857
專線傳真:03-3170529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afmc8002@afmc.gov.tw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本中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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