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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村里節電大車拼活動獎勵金支用原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0.02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07024728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村里節電大車拼活動獎勵金支用原則」。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村里節電大車拼活動獎勵金支用原則
容:
一、本原則依村里節電大車拼評比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款規定訂定
    之。

二、本原則之承辦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
    簡稱經發局),執行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及本市各
    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經發局:辦理獎勵金與發放行政作業費用預算編製、請款及撥款
        、原始憑證查核及賸餘款繳回事宜。
    (二)民政局:督導區公所執行獎勵金事宜。
    (三)區公所:獎勵金執行及核銷事宜。

三、獎勵金由經發局函請區公所掣據請款後統一撥款,並副知民政局。

四、獎勵金不得作為設備及投資等資本門支出,其得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轄內里民參與節能教育推廣參訪活動。
    (二)辦理轄內社區節電改善及推廣。

五、獲獎勵金之里辦公處應於獎勵金額度內,擬具獎勵金執行計畫,報請
    區公所核定後執行;區公所應彙整每季執行情形,函報民政局備查。

六、區公所獎勵金核銷採就地審計方式,另應設立經費專簿、歸檔經費動
    支簽呈及相關資料,並配合經發局辦理原始憑證查核事宜。

七、區公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完成獎勵金之支用,及檢具經費結算明細
    表(如附件)予經發局辦理結案;如有結餘款項,並應辦理繳回。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