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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
發文日期: |
107.10.04 |
發文字號: |
桃市新農字第1070020976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落實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新屋區產銷班與休閒農業區推動
管理組織資材、肥料及環保藥劑、農民節活動、漁民節活動及各班隊
辦理各項活動等相關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
(一)新屋區各產銷班或新屋區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
(二)桃園市新屋區農會。
(三)桃園市中壢區漁會。
(四)新屋區立案之各班隊。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
(一)桃園市政府核定設立之新屋區產銷班,且具有向國稅局申請之統
一編號者,或為新屋區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補助項目為農
用資材、肥料及環保藥劑,每班每年補助一次為原則。
1、紙箱補助額度以發票或收據金額百分之三十計算,補助金額
以二十萬元為上限。
2、其餘項目補助額度以發票或收據金額百分之三十計算,補助
金額以十萬元為上限。
(二)桃園市新屋區農會,補助農民節籌備細項,每年補助新台幣十二
萬元。
(三)桃園市中壢區漁會,補助漁民節籌備細項,每年補助新台幣八萬
元。
(四)新屋區立案具統一編號之各班隊辦理各項活動之補助,補助金額
以二萬元為原則。
(五)接受本公所補助項目不得與其他機關或單位重複。
四、作業程序及應備文件 :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補助計畫,函送本公所辦理。
(二)經本公所審查合格者,檢具領據、原始支出憑證(黏貼發票、收
據正本)、經費來源明細表、實際支用明細表、成果報告、相片
、簽到簿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公所辦理核銷事宜。
(三)本公所計畫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督導考核,如發現有未執行,逾
期結報或支用不當等情事者,本公所得逕行取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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