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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0.04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070222979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
容: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性質及適用範圍為慈善及社會教化等公益性之宗教相
    關節慶、法會等活動,並應結合本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及性別平等政
    策宣導。
    補助範圍及基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宗教性慶典、科儀研習或外語導覽人員培訓活動,補助金額
            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2、各類傳統民俗活動或配合地方重大宗教性民俗活動,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3、辦理創新優質宗教民俗文化或具重大文化價值之活動,最高
            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
        配合本府相關政策推動辦理重要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
        百萬元。
    最近三年內曾獲中央機關表揚或本府認證之績優宗教團體辦理前項第
    一款活動者,最高補助金額得酌增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辦理全國性或跨縣市活動者,得專案簽報市長核定,不受前二項金額
    之限制。

五、申請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以本市行政區域為限。
    (二)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團體應自籌部分經費,且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四)補助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由本府民政局核定;逾新臺幣五
        萬元者,專案簽奉市長核可。
    補助順序按受理時間先後定之;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