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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10.11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257719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03.15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工程管理科:工程品質查核督導、計畫管考、工程品質技術管理;海
    岸管理政策、基金管理、文化資產保存規劃、協調及執行;海岸環境
    資訊調查、監測、統計及應用。
二、設施工程科:海岸地區公共、景觀設施新建、養護及災後復建工程之
    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督、管理及維護;工程用地之徵收、價購
    、產權移轉、登記及管理。
三、海岸工程科:海岸防護、河口治理、海上疏濬、環境保護設施工程整
    建、養護及災後復建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督、管理及維護;
    海洋油污染事件應變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生態保育科:海岸生物棲地巡護、生物多樣性調查、保育及宣導、生
    態旅遊發展、環境教育人員培訓、設施場所經營管理,及海岸環境清
    潔維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出納、總務、採購、財產管理、館舍維
    護管理、法制、研考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
、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副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副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
席或出席。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
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定,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