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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發文日期: 107.10.04
發文字號: 桃市新民字第1070020957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
容: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補助轄內各級學校辦理校慶
    、親職教育或各項藝文體育相關活動及提升教學設施設備,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標準如下:
    (一)校慶、親職教育相關活動:每案以不逾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推動藝文、體育等相關活動:每案以不逾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三)提升教學設施設備:每校每年度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如有特殊需求,經本公所專案簽報核准補助者,不受前三款之經費限
    制。

三、申請補助之學校須檢附申請書、計畫書等資料,至遲於活動開始十五
    日前送本公所審核。

四、經本公所核定之補助案,各校須依計畫執行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附成果資料(含活動內容及照片)、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決算表、補
    助金額收據等送本公所核銷。

五、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申請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