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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10.16 |
發文字號: |
府原教字第107026209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
內容: |
三、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
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
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
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
所學生。
(二)生活津貼: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私立大專院校
原住民族在學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
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
2、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前一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
相章)。
5、領據。
6、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中低或低收入戶
證明者,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切結書。
(二)生活津貼:
1、申請表及申請附表。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
學證明書。
3、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
兄弟姊妹,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一併檢附)
4、區公所核發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度全戶
綜合所得稅清單,擇一檢附。
5、領據。
6、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八、受理期間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由就讀學校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
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
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二)生活津貼:由就讀學校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
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
函文至本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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