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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0.19
發文字號: 府財用字第10702480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各機關申請財政部依「擴大
    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促參獎勵金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支用事
    宜,特依促參獎勵金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列管要點)規定列管之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成
    功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以下簡稱簽約案件),並依列管要點規
    定完成簽約案件基本資訊及辦理情形登載者,得依本原則規定支用獎
    勵金。但簽約案件經提起異議或申訴者,於異議或申訴結果確定後核
    發。

四、本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以下簡稱促參業
    務)、出國計畫及人事費支出,其得支用項目如下:
    (一)促參獎勵金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二項之優先運用事項。
    (二)研擬招商文件及範本。
    (三)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之軟硬體設備費用。
    (四)為促進民間投資產業發展及城市規劃相關事項。
    (五)其他促參業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