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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0.17
發文字號:
府衛照字第107025708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訂定「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內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
三、本市一般護理之家之收費項目、項目內容及收費基準如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收費:
(一)因特殊情況,無法依本原則收費標準收費。
(二)經本府核定後,欲變更收費項目、項目內容及收費基準。
四、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依附表規定核定之。
圖表附件:
107.10.17收費標準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