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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發文機關: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發文日期: 107.10.24
發文字號: 桃市溪民字第107002672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
容: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自受理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且實際居住板新給水廠保護區
        範圍六個月以上,並以戶長為申請人。
    (二)板新給水廠保護區範圍:桃園市大溪區興和里、福仁里、月眉里
        、永福里、一心里、田心里、一德里、康安里、義和里、福安里
        、美華里、中新里、瑞興里、仁文里、光明里、三元里、仁義里
        一至二十九鄰、仁美里一至三鄰、五鄰介壽路單號、六至十二鄰
        、十三鄰介壽路單號、仁和里一至三鄰與十八鄰員林路一段單號
        、瑞源里五鄰七鄰石園路單號、八鄰、九鄰、十一鄰、二十三鄰
        、二十四鄰。
    (三)申請補助以住宅用電場所為限。
    (四)已領有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公務預算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