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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精神醫療諮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0.29
發文字號: 府衛心字第107027298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精神醫療諮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精神醫療諮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衛
    生局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
    、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遴
    聘之。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
    三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