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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精神醫療諮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10.29 |
發文字號: |
府衛心字第107027298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精神醫療諮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精神醫療諮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衛
生局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
、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遴
聘之。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
三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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