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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發文機關: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發文日期: 107.10.30
發文字號: 桃市觀民字第107002532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
容:
二、補助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就讀本區之公私立國中、國小暨附設幼兒園之學生及市立幼兒園
        幼生。
    (二)設籍本區因學區劃分就讀指定學校之國民中、小學生。
    (三)已接受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營養午餐費補助者,不得重複
        申請。
    (四)學生無故不參加學校營養午餐者,不得要求補助。
    (五)其他個案經本所同意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