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
發文日期: |
107.10.31 |
發文字號: |
桃原產字第107001652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優良工藝師創作
與技藝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申請人資格:戶籍設立於桃園市滿一年之從事工藝產品設計
、研發及生產製作之原住民。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原住民,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個人簡歷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產品資料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四)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五)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一份。
四、本要點審查程序:
(一)本局應就申請人檢具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資料不備或資料不符
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
本局不予受理。
(二)本局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就申請人從事工藝作品之
技性、設計性、實用性、文化特色與經濟效益或特殊成就等項目
進行審議,必要時,得委請申請人作現場展示。
五、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授予證書及標章,並刊登政府公報或發
布新聞。
六、標章使用範圍:
(一)通過甄選者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附於創作產品
本體。
(二)通過甄選者使用以創作人為主題之廣告、海報、目錄、說明書、
包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傳媒體。
(三)標章使用應依標章管理原則(附件四)及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
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標章管理要點之規定。
七、已取得證書及標章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應
撤銷或廢止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一)不符第二點所列資格者。
(二)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者。
(四)作虛偽或誇大不實之宣傳者。
(五)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顯有妨害者。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