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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11.02
發文字號: 桃研綜字第107000664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第八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容:
八、本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收受申訴案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申訴受理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二)調查小組於調查過程中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
      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三)調查小組於調查過程中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
        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並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
    (四)調查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委員會審議,申訴
        案件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
        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權力不對
      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本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
        不成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