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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11.08 |
發文字號: |
府研綜字第107026634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
內容: |
一、為促進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
特訂定本要點。
五、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桃園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以下簡稱審核表)自行檢核
後,併送機關審核。
二機關以上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
同署名提出,並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依第三點統籌處理。
各機關應於出國人員提出出國報告之日起十四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
核通過之出國報告上傳至本府全球資訊網內公務出國報告專區;審核
表則掃描成電子檔(PDF )送研考會備查。
由市長率領赴大陸地區者,應另依「直轄市長及縣(市)長赴大陸地
區須知」第五點之規定,於返國後一個月內,另提送考察報告至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大陸委員會。
七、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四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四點規定格式。
九、各機關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或說明會,並上傳相關資料至本府公
務雲雲端硬碟出國參訪經驗分享專區。
十三、出國報告屬機密或限閱性質者,由各機關簽陳市長核定後,免依第
五點第三項上傳出國報告,惟應將准簽影本提送研考會以解除列管。
十四、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本府,其管理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負責。
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出國報告提要頁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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