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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單照印製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日期: |
107.11.22 |
發文字號: |
桃稅資字第107391545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單照印製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單照印製使用及管理要點 |
內容: |
五、單照之點收
(一)資訊科請印之各項單照於廠商交貨後,應即由單照管理人員點驗
並登錄單照分類登記簿(附件 1 )。
(二)各單位自行請印之單照,應於廠商交貨後,移送資訊科單照管理
人員點收並登錄單照分類登記簿。
(三)本要點四、(一)開徵用繳款書,廠商交貨後應由主管科及分局
指派保管人員點收入庫,並將簽收紀錄送交資訊科單照管理人員
登錄單照分類登記簿。
六、單照之領用
(一)請領單照應填具單照領用收據(附件 2 ),書明請領單照名稱
、數量,經領用單位主管核章後向資訊科領取,其領用收據並應
妥為保存。
(二)資訊科單照管理人員就領用單位請領數量逐一登錄單照分類登記
簿。
(三)辦理本要點四、(一)開徵用繳款書之領用時,主管科及分局領
用人員與保管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以強化本局單照管理。
七、單照之管理
(一)單照報表填製
1、領用單位應指派專人按月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附
件 3 )經主管核章後,於次月5 日前送交資訊科。
2、使用牌照稅套版式繳款書,主管科應統計總分局使用情形,
按月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附件 3 ),經主管核
章後,送資訊科備查。
3、資訊科對於領用單位編送之「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應詳
加審核並與單照分類登記簿相互勾稽,於每月 15 日以前編
製單照使用情形彙總月報表陳核。
(二)單照之繳還
1、停止使用之單照,領用單位應併同按月編製之「單照使用情
形月報表」,繳還資訊科集中銷毀。
2、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用空白繳款書,應於
滯納期滿 10 日內,併同按月編製之「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
」送資訊科集中銷毀。
(三)單照之作廢
1、列印錯誤之單照不得任意撕毀,應於每張單照上加註「作廢
」字樣。如為多聯非碳複寫式單照,得以劃「X」記號替代
。
2、本局各單位作廢之單照應自行集中保管並適時簽報銷毀,於
銷毀前編製「單照銷毀清單」(附件 4 )並請政風室派員
會同監毀,完成銷毀後應將「單照銷毀清單」一聯送資訊科
備查。
3、退稅公庫支票作廢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將印鑑章塗銷
後附黏於原號碼存根上。
4、單照管理人員應適時將領用單位繳還之各項作廢單照,彙編
「 單照銷毀清單」簽報銷毀,並請政風室派員會同監毀。
5、單照管理人員應於每年 1 月 15 日前,將前一年度各項單
照領用使用情形彙編「單照使用情形統計表」(附件 5 、
6 )陳核。
6、如發現作廢數量過多,或有使用異常之情形,應即通知查明
原因。
(四)單照遺失:單照如有遺失,應即查報遺失單照號碼及數量,並查
明原因簽報作廢,若有舞弊情事,應簽報議處。
(五)單照盤點:資訊科應不定期(最少半年 1 次)盤點單照實際庫
存數量,並與單照分類登記簿核對。
(六)各單位負責單照管理之人員異動時,應將單照及表報等列入移交
,以明責任。
(七)資訊科單照管理人員應按單照種類及號碼順序整齊放置,妥善保
管。
(八)單照管理稽核:有關單照保管及使用情形列入本局內部業務檢查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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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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