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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發文日期: 107.11.22
發文字號: 桃勞檢人字第107001573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第八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容:
八、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必要
        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
        法定代理人陪同。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
        性騷擾事件者,並應通知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