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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1.26
發文字號: 府捷財字第107029780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容: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交通、行政、法律、財稅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
        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 占三分之一以上。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資財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並指定本府捷運工程局人員辦理本會行政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