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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廉政會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發文日期: 107.11.29
發文字號: 桃捷政字第107001707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廉政會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風,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
  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本局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
    委員由總工程司、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及各科室主管人
    員兼任,委員應親自出席,如不克出席,應指派代理人。

八、本會報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局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系陳報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