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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第七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 |
發文日期: |
107.12.04 |
發文字號: |
桃主人字第107001293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第七點、第八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
內容: |
七、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
並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本會應作成紀錄
,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事項,依性
騷擾防治法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二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訴
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
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於事件
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服務機關提出申訴。逾期提出申訴時,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前項性騷擾事件,如加害人為本處首長者,應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
。
如接獲非屬本處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主管機關。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必要
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
法定代理人陪同。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
性騷擾事件者,並應通知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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