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12.01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30071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12.01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
容: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施政計畫之研訂;預算整編;水利整治、雨水下水道、
    水土保持等規劃執行之管考;排水計畫之審查;河川及區域排水之治
    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之研訂;防災預防應變統整業務、防災資訊作業之
    設計維護管理及防災推廣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水利行政科:地面水及地下水事業水權;排水申請使用管理;溫泉、
    地下水管制;地層下陷防治;水利事業之調查、規劃及興辦之審議;
    各級排水道遷移、加蓋、報廢、排水道內附加設施及種植農作物之許
    可;工程用地之取得、協調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土地徵收、土地估
    價及公有土地管理;跨河構造物之許可及排水圖籍之核發;水資源調
    查建置;巡防及違反水利法取締、處分等事項。
三、水利工程科:河川及區域排水整治、治山防災、水土保持工程及環境
    營造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抽水站、閘門、滯洪池興建工程;
    配合疏濬清淤作業辦理土石標售作業;天然災害復建工程等事項。
四、水利養護工程科:河川、區域排水之資料建置、修繕與維護管理;抽
    水站、閘門等防洪設施操作與維護管理;滯洪池操作與維護管理;疏
    濬清淤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植栽綠化工程設置與維護管理;
    水利建造物檢查;天然災害搶險(修)工程;水災防汛整備、演練及
    應變措施等事項。
五、污水企劃工程科:污水下水道整體規劃及分期實施計畫之擬訂;污水
    下水道新建工程之設計、發包與履約管理等事項。
六、污水促參計畫工程科: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 BOT  計畫之可行性評估
    及先期計畫製作、工程履約管理、工程品質監督與完工查驗、財務檢
    查、契約規定、協調作業、行政協助、用戶接管障礙排除作業及相關
    審查(閱)或查核作業;再生水計畫等事項。
七、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污水下水道設施營運、操作、維修及管理;專
    用下水道之核准及查驗等事項;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審核、使
    用管理及稽查等事項;污水下水道各項資訊系統之建立、分析及管理
    等事項。
八、坡地管理科: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及查詢;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檢討
    ;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超限利用處理;山坡地開發利用水土保持
    計畫審查及監督;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查報取締及處分等事項;水
    土保持服務團諮詢與輔導業務;山坡地巡守志工協助巡查業務;土石
    流防汛整備、演練及應變措施;水土保持及土石流教育宣導;土石流
    潛勢溪流潛勢調查等事項。
九、雨水下水道科:雨水下水道之系統規劃及重新檢討、新建及改善、設
    計、施工管理執行;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資料建置;雨水下水
    道之維護管理;各區公所其他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綜合業務及水利用地接管、供撥及異動處理;河川浮覆地處理
    ;地籍管理及公有土地管理;不動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 9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修正條
文,自發布日施行。